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13号
被告人贺泽贵,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8月、200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兴忠,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黎族,小学文化,电工,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乐昌市**路**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罗某甲、贺某甲、宋某甲、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罗某甲、贺某甲、宋某甲、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多次以乘坐被害人摩托车后故意从车上摔下,然后假称受伤,并与被害人协商私了,要求赔偿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骗得的钱财由每次参与诈骗的人员平分。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贺泽贵、罗某甲、贺某甲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骗取被害人邹某甲人民币46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
2.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贺泽贵、罗某甲、贺某甲在重庆市江津区骗取被害人古某某1200元。
3.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贺泽贵、罗某甲、贺某甲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骗取被害人魏某某3020元。
4.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贺泽贵、罗某甲、贺某甲在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骗取被害人周某某4000元。
5.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贺泽贵、罗某甲、贺某甲在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骗取被害人付某某2000元。
6.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贺泽贵、罗某甲、贺某甲在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骗取被害人张某丙2600元。
7.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贺泽贵、罗某甲、贺某甲、张某乙在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骗取被害人范某某6000元。
8.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贺泽贵、罗某甲、贺某甲、张某乙在重庆市潼南区骗取被害人徐某甲5000元。
9.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贺泽贵、罗某甲、贺某甲、张某乙在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骗取被害人吴某某4500元。
10.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贺泽贵、罗某甲、贺某甲、张某乙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骗取被害人吕某某2000元。
11.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胡某某在湖南省益阳市骗取被害人郭某某2200元。
12.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胡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骗取被害人徐某乙10200元。
13.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胡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骗取被害人令某某3800元。
14.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胡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骗取被害人金某某10600元。
15.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在重庆市巴南区骗取被害人熊某某6600元。
16.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在重庆市北碚区骗取被害人罗某乙5000元。
17.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罗某甲在重庆市合川区骗取被害人宋某乙16000元。
18.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罗某甲在重庆市万盛区骗取被害人扈某某3500元。
19.2020年5月1日,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宋某甲、张某甲在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000元。
20.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宋某甲、张某甲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骗取被害人贺某乙5600元。
21.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宋某甲、张某甲在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骗取被害人荣某某5600元。
22.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宋某甲、张某甲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骗取被害人陈某某6000元。
23.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宋某甲、张某甲在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2600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宋某甲、张某甲、胡某某、贺某甲、张某乙被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罗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对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协议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邹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甲等的陈述;
4.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罗某甲、贺某甲、宋某甲、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辨认等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泽贵、罗某甲、贺某甲、宋某甲、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罗某甲、贺某甲、宋某甲、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贺泽贵、刘兴忠诈骗数额巨大;罗某甲、贺某甲、宋某甲、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诈骗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兴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罗某甲、贺某甲、宋某甲、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宋某甲、张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泽贵、罗某甲、贺某甲、宋某甲、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兵
检察官助理:费炼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贺泽贵、刘兴忠、胡某某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贺某甲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被告人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四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二十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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