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90号
被告人贺海瑞,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8301970********,汉族,文盲,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号。2012年5月14日,曾因盗窃罪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6月24日,曾因盗窃罪被南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 9月26日,曾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27日,曾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0月9日,曾因盗窃罪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2日,曾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10日,曾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7日,曾因盗窃罪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海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贺海瑞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河滨花园公交站台一辆靠站的M395路公交车(车牌号:粤B40****D)前门台阶处,趁被害人徐某某上车不备之机,伸左手至被害人左侧外套口袋里盗得华为nova3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随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贺海瑞被抓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发监控视频中盗窃徐某某手机男子与贺海瑞照片比对,鉴定意见为“与样本人像为同一人的人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视频截图及辨认、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海瑞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手机价值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海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海瑞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方昊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赃物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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