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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涛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贺涛,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号,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月15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3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8月19日经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9日经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26日至3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涛与杨某某系亲戚关系,贺涛曾在杨某某位于本市蔡甸区**街**村**号的房屋借住过,后杨某某于2018年9月将该房屋租赁给甘某某、李某某居住,期间被告人贺涛以其对该房也占有份额为由多次无理要求租户甘某某、李某某搬走。2019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贺涛又来到本市蔡甸区**街**村**号,并以甘某某、李某某破坏了房屋地坪为由要求甘某某、李某某赔偿,遭到甘某某、 李某某的拒绝,并锁门离开,被告人贺涛遂恼羞成怒,随即对甘某某拳打脚踢,将甘某某打倒在地,还用脚猛踹甘某某头部等部位,并将甘某某丢弃至附近的池塘边,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甘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及抓获经过;2.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物证照片;4.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证人李某某、彭某某、丁某甲、丁某乙、杨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8.被告人贺涛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汤斌祥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贺涛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6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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