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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磊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贺磊,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街道**村前**排**号。因吸毒,于2017年8月21日被五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9年4月1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贺磊在山东省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村前大桥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

2.2018年8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贺磊在日照市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5克。

3.2018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贺磊在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利群商场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4.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贺磊在日照市工商银行泰安路支行停车场,以400元价格贩卖给梁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综上,被告人贺磊贩卖毒品4起,数量约1.5克。2019年4月4日,被告人贺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范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贺磊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磊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费  雪

检察官助理:季  艳

2020年109

附件:

1.被告人贺磊现羁押于五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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