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贺立明,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谷洲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22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26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2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立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5时许,被告人贺立明在邵阳县**镇**村中石化加油站对面被害人张某某住宅盗窃家养土鸡6只。经邵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价值人民币1145元。
同日7时许,被告人贺立明被村民扭送至邵阳县公安局谷洲镇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价格认证结论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立明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立明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立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凤姣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贺立明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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