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飞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717号

被告人贺飞,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6月1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1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贺飞经事前电话联系,前往重庆市渝北区龙升街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0.09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徐某某,交易完毕即被抓获,民警另从贺飞身上查获10包海洛因包子共计2.21克。经鉴定,本案所涉毒品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贺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电话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贺飞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飞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2.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贺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再犯毒品罪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贺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贺飞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对贺飞用于作案的手机进行收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