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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世华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贾世华,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2010年1月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9日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6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世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世华和陶纯宝、杨文彩(均已判刑)预谋通过诈骗的方式获取财物,商量由贾世华、杨文彩扮演返乡人员,陶纯宝扮演保险公司人员,以被害人搭乘陶纯宝所在的保险公司顺风车必须交出财物进行登记为由骗取他人财物。

2019年2月1日8时许,三人来到本市高新区石羊客运站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后贾世华、杨文彩了解到被害人刘某某要乘车回雅安市天全县,遂上前搭讪,称陶纯宝有车要回雅安,可以共同搭乘,但需要回陶纯宝公司做好财物登记,刘某某表示同意。随后刘某某同三人共同乘坐一辆出租车到达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路口,陶纯宝以搭车要回公司检查为由,让被害人将自己的财务交由贾世华、杨文彩保管,并假装将被害人带回公司。随后,贾世华、杨文彩窃取了刘某某交由保管的银行卡。途中,陶纯宝又以检查需要登记银行卡号及密码为由骗取刘某某的银行卡密码,后叫刘某某返回取行李,并趁机逃离。随后,杨文彩拿着刘某某的银行卡在农业银行成都光华欧城分理处ATM机取款14000元人民币,在建设银行成都岷江桐梓林支行ATM机取现6000元人民币。取款后,三人汇合并平分赃款,赃款均被耗用。

2020年3月4日,民警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将贾世华挡获。2020年8月28日,贾世华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7000元,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世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世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贾世华盗窃数额、累犯、坦白、追赃情况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世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贾世华现居住于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62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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