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285号
被告人贾书琴,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安徽省阜南县,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贾书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书琴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书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贾书琴虚构急需资金周转事实,骗得李某某、尤某某等14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4.2322万元用于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贾书琴骗得被害人乔某某人民币9万元。
2.2020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贾书琴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万元。
3.202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贾书琴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万元。
4.202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贾书琴骗得被害人戎某某人民币3万元。
5.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贾书琴骗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万元。
6.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贾书琴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万元。
7.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贾书琴骗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万元。
8.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贾书琴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万元。
9.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贾书琴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万元。
10.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贾书琴骗得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2万元。
11.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贾书琴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万元。
12.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贾书琴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万元。
13.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贾书琴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7.2322万元。
14.2020年8月1日,被告人贾书琴骗得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6万元。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贾书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乔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贾书琴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陈某某、孙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书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书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书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筱娴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贾书琴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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