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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乾鹏、贾雷等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贾乾鹏,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阳县,住绥阳县**镇**组务农。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雷,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组**号,务农。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克林,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组**号,务农。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乾鹏、贾雷、王克林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3日晚,被告人贾乾鹏因与王某某、高某某发生冲突,被受邀前来的汪某某等人在绥阳县洋川镇璐源广场持刀恐吓,贾乾鹏与汪某某便邀约再打一架。当晚贾乾鹏邀约了被告人贾雷、王克林,汪某某便邀约了王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林某乙、林某甲、冯某某、赖某某、彭洪遨等人,双方均准备好砍刀等工具后便各自驾车在绥阳县城寻找对方。贾乾鹏等人在**镇“食为天”附近发现林某乙驾驶的车辆后便往幸福大道方向对其进行追逐,随后汪某某带着赖某某、周某某、彭洪遨等人追逐贾乾鹏的车辆,当追逐至洋川镇领航幸福城路段时,汪某某安排赖某某开车撞停贾乾鹏的车,后贾乾鹏等人与汪某某、赖某某、周某某等人与下车持刀互砍对方及车辆,数分钟后双方停止对砍并约定各自负责自身损失。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共247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调取证据通知书、汽车维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张某某、熊某某、周某某、曹某某、崔某某、况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王某某、冯某某、赖某某、高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乾鹏、贾雷、王克林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乾鹏、贾雷、王克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乾鹏、贾雷、王克林无视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光绪

                                               检察官助理 李双双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贾乾鹏(1758595****)、贾雷(1827544**王克林(1827554****)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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