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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仁学盗窃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未检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贾仁学,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无固定住所,无业。2015年1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34日被大亚湾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大亚湾公安局执行逮捕,先羁押在大亚湾区看守所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仁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份,被告人贾仁学窜入大亚湾**工厂**期宿舍**房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张身份证及一些零食。

2.2020年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贾仁学窜入**工厂**期宿舍**房盗窃被害人温某某一部黑色iPhone XR手机,后将该手机以400元卖给**村小米手机店老板胡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169元人民币。该手机已被缴获归案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2月2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贾仁学窜入**工厂**期宿舍**栋**房内盗窃被害人田某某一部华为Mate30 Pro 5G手机及被害人董某某一部华为畅享9Plus手机,后于次日将两部手机以3100元卖给**鞋业老板刘某某。经鉴定,被盗华为mate30pro手机价值5518元人民币,华为畅享9plus手机价值1225元人民币。

 4.2020年2月26日4时许,被告人贾仁学窜入**工厂**期宿舍**栋**房内盗窃被害人洪某某一部vivo X27手机、被害人杨某某一部vivo IQOO Pro手机及被害人邹某某一部小米6X手机,后将三部手机以2500元卖给**鞋业老板刘某某。经鉴定,被盗vivo X27手机价值2133元人民币,vivo IQOO Pro手机价值3030元人民币,小米6X手机价值757元人民币。小米6X手机已被缴获归案并发还给被害人。

5. 2020年3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贾仁学窜入大亚湾**村**店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部vivoY93s手机,后将该手机以400元卖给**鞋业老板刘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67元人民币。该手机已被缴获归案并发还给被害人。

6.2020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贾仁学窜入大亚湾**村**店盗窃被害人彭某某一部FX-PRO笔记本电脑,因被被害人发现追赶,后将该笔记本电脑丢弃在逃跑的路上。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3483元人民币。该笔记本电脑已被公安机关找到并发还给被害人。

经价格鉴定,被告人贾仁学盗窃物品总价值2108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仁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仁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仁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贾仁学曾犯盗窃罪,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贾仁学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仁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瑜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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