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贾全斌,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6年6月27日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13年5月12日犯盗窃罪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9月14日犯盗窃罪被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夏天,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何,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全斌、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23时许,被告人贾全斌来到南部县**镇**村**组**号被害人赵某某家,见四下无人,贾全斌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该房屋楼梯间的电缆线剪断盗走,并分割成20多节向他人变卖。
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全斌与被告人史某某协商,由贾全斌具体实施盗窃,由史某某负责收购并销售,双方协商一致后,2020年2月12日晚,贾全斌来到南部县河东镇白云小区,先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从小区地下室车库停放的多辆摩托车上盗走蓄电池共64个,盗窃得手后,贾全斌将该批电池卖与史某某,变卖价格为2700元(人民币,下同)。
2020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贾全斌来到南部县红岩子大道“德润欧郡”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摩托车的蓄电池6个,其将蓄电池放在附近隐藏之后,贾全斌再次返回盗窃附近停放的摩托车时,车辆发出报警蜂鸣声音,贾全斌被过往群众挡获。经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6个蓄电池在2020年2月20日的鉴定价格为1275元。
2020年9月14日晚,被告人贾全斌来到南部县新华路“白鹤香洲”小区准备实施盗窃,后因触碰摩托车时车辆发出报警蜂鸣声,再次被群众挡获。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贾全斌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20000元。被告人史某某向本院退回赃款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全斌、史某某共谋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全斌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全斌、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平
检察官助理:尤敏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贾全斌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54058****;被告人史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1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单页材料1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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