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贾利亨,男, 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4********,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南开区人,天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室。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天津市宝坻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本院决定拘留,3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宝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利亨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贪污罪犯罪事实
天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系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全资公司)所属二级国有控股企业,天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公司)是其全资下属子公司。2006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贾利亨作为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委派到市政**公司从事管理的人员,负责市政**公司的管理工作。
2008年10月,被告人贾利亨利用担任市政**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的便利,将其妻子颜某某工作关系调入该公司下属公司标**公司,且授意颜某某不到岗工作,直至2014年10月退休。标**公司为颜某某支付工资、保险、公积金等共计33789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积金查询明细、职工参保缴费明细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利亨的供述与辩解。
二、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贾利亨利用担任市政**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的便利,在工程承揽、款项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805000元。
(1)收受韩某某190000元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贾利亨利用担任市政**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职务的便利,帮助天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市政**公司发包的四川内江城市过境高速公路**标段等工程。被告人贾利亨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现金共计140000元。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贾利亨以借款名义向韩某某索要50000元,韩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并得到照顾,将现金50000元交给被告人贾利亨,至案发该50000元未归还。
(2)收受李某某50000元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贾利亨利用担任市政**公司董事长职务的便利,帮助天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市政**公司发包的天津外环线东北部调线第**标段等工程。被告人贾利亨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现金共计50000元。
(3)收受杨某某60000元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贾利亨利用担任市政**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职务的便利,出借市政**公司营业执照给天津市**公司使用,该公司以市政**公司的名义承揽了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标段工程。被告人贾利亨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现金共计60000元。
(4)收受郑某某50000元
2015年前后,被告人贾利亨利用担任市政**公司董事长职务的便利,多次在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与市政**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上签字并协调加盖市政**公司公章。被告人贾利亨收受该公司实际经营人郑某某现金50000元。
(5)收受胡某某30000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贾利亨利用担任市政**公司董事长职务的便利,帮助胡某某承揽了市政**公司发包的工程并照顾在市政**公司工作的胡某某儿子。被告人贾利亨多次收受胡某某现金共计30000元。
(6)收受仝某某50000元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贾利亨利用担任市政**公司董事长职务的便利,为天津市**有限公司结算了部分土地转让费和租赁费。被告人贾利亨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仝某某现金50000元。
(7)收受贾某乙30000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贾利亨利用担任市政**公司董事长职务的便利,出借市政**公司营业执照给天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以市政**公司的名义承揽了天津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室外工程。被告人贾利亨多次收受该公司股东贾某乙现金共计30000元。
(8)收受魏某某85000元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贾利亨利用担任市政**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职务的便利,多次收受下属公司市政**公司道路分公司**公司的经理魏某某现金共计85000元。
(9)收受刘某某50000元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贾利亨利用担任市政**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职务的便利,多次收受下属公司标**公司经理刘某某现金共计50000元。
(10)收受耿某某80000元
2014年、2015年,被告人贾利亨利用担任市政**公司董事长职务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下属单位**站站长耿某某现金共计80000元。
(11)收受赵某某30000元
2016年、2017年,被告人贾利亨利用担任市政**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的便利,多次收受下属公司**分公司经理赵某某现金共计30000元。
(12)收受汪某某100000元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贾利亨利用担任市政**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的便利,多次收受下属公司标**公司经理汪某某现金共计100000元。
被告人贾利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贾利亨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其家属退赔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利亨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利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利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利亨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贪污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岭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贾利亨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9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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