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贾勇,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重新取保,同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鸣晏,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号,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勇、谭鸣晏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1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勇与被告人谭鸣晏共谋,由被告人贾勇负责约被害人杜某某喝酒并促使其酒后开车,同时将被害人杜某某的行驶路线告知被告人谭鸣晏,被告人谭鸣晏依据被告人贾勇提供的位置信息,于2019年12月2日18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铁路桥灯岗处,驾驶奥迪牌轿车(京N****9)故意追尾被害人杜某某所驾驶的保时捷轿车(京E****9),并以报警查处杜某某为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7万元。事后,二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勇、谭鸣晏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勇、谭鸣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勇、谭鸣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勇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谭鸣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媛
检察官助理:王玺玉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贾勇、谭鸣晏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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