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贾勇,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乡**村**组。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上午,被告人贾勇与吸毒人员曾某某电话联系商定贩卖毒品。当日12时许,被告人贾勇在都江堰市客运中心李冰雕像附近,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净重0.08克海洛因贩卖给曾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挡获。
被告人曾世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勇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数量为0.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勇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综合被告人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贾勇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小兵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贾勇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