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贾升云,曾用名贾建设,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号,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6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诈骗罪、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6年4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升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贾升云分别至徐州市铜山区、丰县、沛县等地境内盗窃作案五起,共窃得不同品牌电动车五辆,共计价值22000余元,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贾升云至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奥鑫家园小区,将孟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号楼2单元楼梯口的一辆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68元。
2.2020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贾升云至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宾苑小区, 将耿某某停放在该小区4号楼3单元楼下的一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975元。
3.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贾升云至徐州市丰县华山医院停车场内, 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恒阔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956元。
4. 2020年5月8日夜间,被告人贾升云至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小区**号楼**单元,将魏某某停放在楼下车库内的一辆盛世吉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
5.2020年5月9日夜间,被告人贾升云至徐州市沛县敬安镇金地城小区,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小区6号楼2单元楼下的一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599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贾升云在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耿某某、孟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贾升云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升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升云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莉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贾升云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贾升云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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