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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友慧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008号

被告人贾友慧,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3年2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期间因病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6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6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4月23日被刑满释放。现因非法持有毒品嫌疑,于2018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因严重疾病,于2018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友慧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17时许,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抓获吸毒人员被告人贾友慧,并在该房查获疑似毒品冰毒30. 03克和0. 79克疑似毒品麻古,经鉴定,以上疑似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疑似麻古中含有咖啡因和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尿检报告,搜查、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友慧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友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友慧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友慧一年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贾友慧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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