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东关镇**村,住保德县东关镇**附近,因其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保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贾某某在其所居住的位于保德县东关镇**附近的居民楼下,向马某某(绰号**)贩卖毒品2小包,得款100元。
2020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在保德县**集资楼附近,向王某某贩卖毒品3小包,得款200元。
2020年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被保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其住处查获盐酸哌替啶9支(每支2ml),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小紫色塑料包、8小纸包,后经称重,该疑似毒品净重共0.69克。同年2月18日,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0.69克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晓明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