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皖******”号二轮摩托车,在怀远县荆山镇境内沿S307线由西向东行至**村路段,被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1016号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宇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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