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检诉刑诉〔2017〕80号
被告人贾增增,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8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庆城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贾增增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增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贾增增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谢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7年4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贾增增,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1日晚18时许,被告人贾增增饮酒后在昆山市**镇**小区**商店门口与被害人谢某甲等人相遇。在被告人贾增增与张某某打闹时,被害人谢某甲从身后踹被告人贾增增臀部,后又用数据线抽打其脸部。被告人贾增增为泄愤,跑至**商店内寻得剪刀一把,并持该剪刀追逐被害人谢某甲。在追至昆山市**镇**小区2号门口西侧广场**店面门口时,被害人谢某甲摔倒在地。被告人贾增增持剪刀先后刺戳被害人谢某甲胸部、肩部、腰部、手臂、腿部等处共计10余次,致被害人谢某甲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甲符合左胸部遭受锐器刺戳造成肺动脉破裂致心包填塞合并大出血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贾增增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附近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剪刀1把(系照片);
2.书证:急救病历、心电图等;
3.证人张某某、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贾增增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增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增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钰明
代理检察员:杨凡
2017年8 月 8 日
附:
1.被告人贾增增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乙等人要求被告人贾增增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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