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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天水盗窃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贾天水,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4********,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队,被告人贾天水因盗窃于1993年7月15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12日被原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4年8月9日被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铜山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铜山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天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4日中午,被告人贾天水趁其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庄大门口闫某某的**批发超市购物之便,盗窃**批发超市的现金人民币50元。

2、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夜,被告人贾天水至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张井村小学校东桥头,盗窃刘某某的破碎机至配电柜的3*6+1*4mm电缆线一根(约13米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约100元。

3、2020年2月20-21日的一天夜,被告人贾天水至徐州市铜山区**镇**公路与310国道交叉口北约200米袁某某仓库,盗窃电缆线三捆。

4、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夜,被告人贾天水至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祁村村北地下道,盗窃地下道排积水所用水泵上3*2.45+1*1.5 mm电缆线一根(十余米长)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约40元。

5、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被告人贾天水至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雁群村310国道南诚意加气站东南500米季节性使用灌溉农田用的水泵房,盗窃水泵上3*10 mm'电缆线四根(约1 3米长)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约140元。

被告人贾天水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贾天水的供述和辩解;

5. 公安机关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天水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贾天水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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