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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奇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贾奇,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镇**村**组**号。2015年10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6日03时许,被告人贾奇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金沙隆歌厅大厅内,因与被害人杨某某碰了一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贾奇伙同被告人于某某(在逃)、李某某(在逃)等人在金沙隆歌厅555包房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打伤。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受害人杨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奇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恩娣

检察员:田长海

2019年10月3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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