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贾如龙,男性,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200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先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200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如龙、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贾如龙、徐某某与曹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洪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鸿鑫缘宾馆202房间,对被害人舒某某(17岁)实施殴打,抢走舒某某的VIVO手机一部,卖得1500元后分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如龙、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如龙、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后抢走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争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贾如龙、徐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3.被告人贾如龙、徐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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