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贾孟广,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6月10日被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其收监执行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余刑拘役十六天,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零十六天,于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孟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贾孟广至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成都市**装饰有限公司,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开锁后进入,盗走该公司2部手机。
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贾孟广至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成都市**装饰有限公司,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开锁后进入,盗走该公司的2部华为荣耀10青春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4元)和人民币800元。
2020年5月2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贾孟广至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四川**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开锁进入后,盗取一张公民身份证。
2020年6月4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福源路三号附15号星空缘份天空网吧将被告人贾孟广挡获。被告人贾孟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孟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孟广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孟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形,对贾孟广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鹏飞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提讯提解证一张;换押证一套;
4起诉书一式八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一张。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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