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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学峰寻衅滋事、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贾学峰,男,1988年**月**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贾学峰2009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千元,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2017年1月24日释放。被告人贾学峰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学峰涉嫌寻衅滋事、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贾学峰伙同桓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11月9日晚在全椒县**KTV唱歌,桓某某无故在包厢内打砸,将包厢茶几损坏,出包厢后桓某某到继续到吧台进行打砸,将收银台的一块电脑显示屏和一台打印机摔坏,被告人贾学峰也参与打砸电脑显示屏和打印机。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2358元;

二、贩卖毒品罪

 2017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贾学峰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2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倪某某,倪某某拿到毒品后,开车和贾学峰喊来邰某某,倪某某和邰某某将该冰毒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底册、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贾学峰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学峰无事生非,伙同他人任意毁损公司财物,价值2358元,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学峰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学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贾学峰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业伟

2020年1月14

附:

    1.被告人贾学峰现羁押在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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