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贾宁宁,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乡**村**组**号。2006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5日因吸毒被灵宝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2日因吸毒被灵宝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14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2020年8月15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宁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贾宁宁窜至被害人王某某租住的灵宝市城关镇南田村院内3楼,强行用力将门锁破坏,进入屋内,将放在桌子上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后贾宁宁将该手机丢弃到金水湖中。
另查明,2020年8月1日,贾宁宁到灵宝市公安局尹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前科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宁宁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宁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宁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宁宁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莹
检察官助理:崔艳丽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贾宁宁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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