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小伟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贾小伟,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平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小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贾小伟为偿还债务,预谋租赁车辆后用于抵押,其在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的《贵阳市观山湖**汽车服务部》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宝马525LI(车牌号:贵A0****)。后被告人贾小伟伪造了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后,以7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胡某某。  

后经鉴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追缴并发还汽车租赁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及三面照、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收条、转让协议、微信转账记录、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胡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小伟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观发改价认【2020】1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犯罪嫌疑人贾小伟人身检查笔录、被害人周某某、胡某某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内容为:犯罪嫌疑人贾小伟在看守所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1张),被害人周某某提供的现场视频(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小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小伟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雅馨

                                               检察官助理 刘衍飞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贾小伟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