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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巴只合、贾巴曲古贩卖、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贾巴只合,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72********,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捕前住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11月29日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

被告人贾巴曲古,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71********,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捕前住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11月1日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巴只合、贾巴曲古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移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审查期间因补充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贾巴只合与贾巴曲古共谋从缅甸购买大宗的毒品海洛因运输回四川凉山出售牟利,为了运输毒品,二人联系了万灯银(已判决),由万灯银组织人员运输毒品。8月21日,贾巴只合、贾巴曲古与万灯银在西昌市梦月时光酒店**房间内见面商量贩卖、运输毒品的具体事宜。同时,万灯银邀约吴荣发(已判决)等人参与运输毒品。双方商量好贩卖、运输毒品事宜之后,贾巴曲古到缅甸毒品上家处查看、购买毒品,贾巴只合留在西昌筹集毒资并负责向缅甸毒品老板转购毒款,应万灯银的要求,贾巴只合还转款8.7万元给万灯银,用于购买运毒车辆。万灯银到昆明组织运毒人员,购买运毒车辆。

2015年8月28日,贾巴曲古在缅甸电话告知万灯银毒品已经准备好。当日16时许,万灯银组织吴荣发、雷发军、杨明发、孙世雲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学城草坪上商量具体运毒事宜,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五人商议由雇主贾巴只合、贾巴曲古垫资购买19块毒品,由六人分别进行认购。并征得了贾巴只合、贾巴曲古的同意。

2015年8月30日晚上22时许,万灯银召集杨龙(已判决)、吴荣发(已判决)、唐浩国(已判决)、杨明发(已判决)、雷发军(已判决)、孙世云(已判决)、张某某(在逃)在昆明市螺丝湾国际商贸城前的一个花园里商量接应毒品时的分工,随后万灯银安排被杨明发雇请的孔维迪(已判决)和杨龙负责探路,张荣宝和吴荣发负责直接运输毒品。

2015年8月31日上午,吴荣发(已判决)、张某某驾乘一辆白色小轿车前往云南省永康县,随后孔维迪、杨龙驾乘车牌为云******的白色捷达车前往云南省永康县。9月1日晚23时40分许,吴荣发在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路M111公里旁的兴盛宾馆停车场一面包车内验收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车里一化肥口袋内查获白色毒品可疑物74块,经称量净重为25783.31克,经鉴定,白色毒品可疑物中海洛因含量为47.97%。9月2日凌晨,孔维迪、杨龙、孙世雲、杨明发、雷发军、唐浩国、万灯银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9年10月30日贾巴曲古到公安机关自首。2019年11月29日公安民警在越西县**乡将贾巴只合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巴只合、贾巴曲古为贩卖而购买毒品并运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贾巴曲古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锐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光盘2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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