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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非法拘禁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住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被告人贾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因精神病鉴定于2020年4月24日停止计算其羁押期限,2020年11月10日恢复计算其羁押期限,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8时许至18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其与他人合租的南京市栖霞区******室,携带手铐、管制刀具匕首、扎带、假枪等工具,进入合租住户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房间,采取手铐铐手、扎带捆绑脚的方式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非法拘禁,并逼迫被害人李某某填写个人及家庭信息,拍摄被害人李某某身份证及手机通讯录照片。

2020年4月20日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至公安机关报案。当日9时许,民警至上述******室将被告人贾某某抓获。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管制刀具认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及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雅晴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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