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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建忠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088号 

被告人贾建忠,男,1974年**月**日出生,浙江义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义乌市上溪镇贾伯塘村9组。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14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5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7月2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2018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7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建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贾建忠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以编造的旧村改造、家人生病、谈婚论嫁等理由,向被害人杨某甲借款,共骗得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353323余元,后将大部分钱款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贾建忠至上溪法庭与被害人杨某甲商谈赔偿事宜,后明知被害人杨某甲报警而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借条复印件、分户明细对账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建忠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建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建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建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建忠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建忠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彬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贾建忠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第106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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