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建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贾建英同意以普通程序审理适用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贾建英在东河区站北路肖家私房面门口,左手持一把事前准备好的黑色刀把,刀刃长10厘米左右的水果刀将其前妻的男朋友刘某某右侧腋窝前侧捅伤,又左手持同一把水果刀捅入其前妻常某某的右前胸部,经包头市第八医院入院医疗诊断显示受害人常某某右侧胸部呈现刀刺开放性损伤,右侧胸腔有积液、心包积血有积液且失血性休克。
案发后,被告人贾建英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和常某某的谅解。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表示其无需进行伤情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照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不进行伤害鉴定的申请、常某某入院记录、谅解书;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和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建英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讯问视频资料、指认辨认视频资料;
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建英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具直接实施捅伤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建英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主动拨打急救电话,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建英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包美英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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