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贾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同江市**镇第**居民委员会**组,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2月8日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贾强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客运站门前**超市店内,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华为畅想9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214.10元)盗走,销赃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其挥霍。
2、2020年7月27日6时许,被告人贾强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店内,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台白色27英寸HKC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902.50元)盗走,销赃获利人民币1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赃物起回已返还被害人。
3、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贾强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洗浴内,将被害人朱某甲的一个蓝色布包(无法作价)内的现金人民币150元盗走。
4、2020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贾强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店内,将被害人冯某某的一部VivoY66手机(价值人民币328元)盗走。
5、2020年8月10日9时许,被告人贾强来到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店内,将被害人朱某乙的一部OPPO Reno手机(价值人民币1,06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起回已返还被害人。
6、2020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贾强来到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店内,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部华为nova7手机(价值人民币2,790.10元)盗走,销赃获利人民币800元被其挥霍。
7、2020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贾强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店内,将被害人叶某某的一部华为MATE20X手机(价值人民币3,374元)盗走,销赃获利人民币1,3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赃物起回已返还被害人。
8、2020年8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贾强来到大庆市让胡路区**商场**店内,将被害人蔚某某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629元)盗走,销赃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赃物起回已返还被害人。
9、2020年8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贾强来到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超市店内,将被害人刘某甲的一部VivoY85手机(价值人民币448元)盗走,销赃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赃物起回已返还被害人。
10、2020年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贾强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店内,将被害人刘某乙的一部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2,899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起回已返还被害人。
11、2020年8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贾强来到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店内,将被害人王某丙的一部VIVO X23手机(价值人民币1,088元)、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OPPO R11手机(价值人民币569元)盗走,销赃获利共计人民币5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赃物均起回已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贾强实施盗窃犯罪十一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6,451.70元。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贾强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收据、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杜某某、刘某丁、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杨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王某甲、朱某甲、冯某某、王某乙、朱某乙、叶某某、刘某甲、蔚某某、刘某乙、王某丙、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贾强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贾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贾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延波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贾强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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