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忠贤、张金浩等8人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贾忠贤,男,1990**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金浩,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街道**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忠贤、张金浩、乔某某、吴某某、饶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贾忠贤、张金浩、乔某某、吴某某、饶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等几十人在河南省济源市组织、参与诈骗团伙。诈骗团伙以交纳资金换取业绩点(人民币2900元换一点业绩点)以及拉人头发展下线成员获取下线成员提成的方式维持团伙运作,以累计业绩点可晋升公司老总获取巨额回报为由稳定、扩大诈骗团伙规模,鼓励、支持诈骗团伙成员在虚拟网络上以谈恋爱的方式骗取陌生网友信任,再以生活费、见面的路费等方式骗取陌生网友钱财。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层级管理分明,由老总、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组成。经理:贾忠贤,负责管理张金浩、乔某某、王某甲、潘某某(另案处理),维持团伙稳定,变卖掌控团伙窝点资源给经理、主任从而非法获利。经理:张金浩、吴某某、王某甲、乔某某、潘某某,负责团队日常管理、指挥主任组织业务员开展培训活动、收取业务员交纳资金;主任:靳某某、饶某某等人向经理负责,下达命令、管理业务员缴纳业绩点秩序、管理窝点日常生活、协调女性成员协助男性成员实施诈骗活动,上课提供培训指导业务员实施诈骗活动等系列事务。业务员:周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等人实施具体诈骗活动,以拉人头的方式骗被害人前往济源交纳会费成为会员或在网络上以男女朋友相称,以路费、节日礼品等名义骗取财物。被告人贾忠贤在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8月期间,在团伙中担任经理一职,掌控团队资源,领导张金浩、王某甲、潘某某、乔某某等经理开展诈骗活动。

被告人张金浩在团队中担任经理一职,接受贾忠贤的领导,带领朱某某、罗某某、芦某某等主任开展诈骗活动,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朱某某团队以谈恋爱方式诈骗人民币16314元,罗某某团队以谈恋爱方式诈骗人民币15820元;芦某某团队以谈恋爱方式诈骗人民币19971元。被告人吴某某在团队中担任经理一职,带领靳某某等主任开展诈骗活动。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靳某某团队以谈恋爱方式诈骗人民币25997元。2019年6月份左右,张金浩和李某甲(包括吴某某、班某某、王某乙等团队)团队合并管理。 

    被告人乔某某在团队中担任经理一职,接受贾忠贤的领导,带领史某甲等主任开展诈骗活动。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史某甲团队以谈恋爱方式诈骗人民币27015元。王某甲、潘某某团队以谈恋爱方式诈骗金额人民币92000余元。

    被告人饶某某在团队中担任主任一职,负责管理窝点日常生活、协调女性成员协助男性成员实施诈骗活动,上课提供培训指导业务员实施诈骗活动等系列事务,窝点内成员有周某某、张某某等人。饶某某以谈恋爱方式从钟某某处骗取人民币4040元、从彭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834元。被告人周某某以谈恋爱方式从王某丙处骗取人民币5966元;从高某甲处骗取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以谈恋爱方式从史某乙处骗取人民币1780元,后介绍史某乙进入香港美一美公司,史某乙投入人民币5800元;从王某丁处骗取人民币2934元;从王某戊处骗取人民币1325元。被告人曾某某从以谈恋爱方式从易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043元,后介绍易某某进入香港美一美公司,易某某投入人民币2900元;从卢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00元;从兰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8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信息、支付宝信息、转账记录、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分期付款记录、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乙、易某某、史某甲、李某乙、高某乙、靳某某、苑某某、王某己、陈某甲、胥某某、班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陈某乙的证言,证人陆某某、叶某某、姚某某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彭某某、王某丙、高某甲、王某丁、王某戊、卢某某、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忠贤、张金浩、乔某某、吴某某、饶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支付账号、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忠贤、张金浩、乔某某、吴某某、饶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贾忠贤、张金浩数额巨大,被告人乔某某、吴某某、饶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曾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贾忠贤、张金浩、乔某某、吴某某、饶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秀娟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贾忠贤、张金浩、乔某某、吴某某、饶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均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拾柒册;补充材料壹佰贰拾捌页;

3.认罪认罚文书捌份共拾陆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