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719号
被告人贾悦阳,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97********,汉族,天津市人,大专文化,无职业,案发前系**,现住地同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悦阳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悦阳系本市南开区**道**。2018年6月2日8时许,被告人贾悦阳在该送餐站门前,持此前未归还的电动车钥匙,采用打开车锁之手段,窃得其同事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雷驭斗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贾悦阳将所窃车辆以1900元的价格出售。同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贾悦阳在投案途中被民警抓获。所窃车辆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时某某的陈述;
2证人靳某某、王某某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贾悦阳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悦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悦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此次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贾悦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悦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程
2018年8月27日
附:
1.随案移送起诉书八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 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被告人贾悦阳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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