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慧星贩卖毒品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贾慧星,绰号:小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0425198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镇**村**组**号。2000年11月6日犯抢劫罪被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8年9月28日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罚金25000元;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从山西省曲沃监狱解回至洛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慧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8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8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上午,赵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贾慧星、种某某(另案处理)、“嫂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洛阳市西工区找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后因当晚赵某某没有凑够购毒款未能交易。第二天中午赵某某等人通过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从张某某处购买冰毒1.2公斤。期间赵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给王某某转了购毒款10万元和给付2万元现金。

2017年11月9日赵某某和王某某联系要购买1公斤冰毒,王某某即与张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张某某给王某某发送毒品交易的微信位置信息,王某某再将位置信息发给赵某某,赵某某安排被告人贾慧星和种某某驾车来洛阳交易,赵某某通过微信把位置信息发给被告人贾慧星。2017年11月10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贾慧星、种某某和王某某及“嫂子”在洛阳市西工区见面后,被告人贾慧星要求购买1.2公斤冰毒和10粒麻古,期间赵某某将购毒款给王某某的支付宝和微信上转款10万元,建设银行卡上转款2万元,王某某将收到的钱往张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上转款10万元,交付给张某某现金9000元。张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十字路口附近将毒品交给被告人贾慧星、种某某,后被告人贾慧星和种某某带着毒品驾车回到长治,在长治市赵某某家中将毒品交给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慧星供述及辩解;

(2)、证人赵某某、种某某、王某某、牛某某、盖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证言;

(3)、书证:刑事判决书、微信截图、准予解回罪犯的函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慧星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慧星伙同他人贩卖冰毒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慧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萌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贾慧星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卷宗肆册,光盘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