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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文博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贾文博,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家住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2014年10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文博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张某某(已判决)联系宁某某(已判决),让其帮忙找人索要债务。宁某某纠集被告人贾文博及沈某某、吕某某、王某甲、胡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向李某某追讨张某某从事犯罪活动损失的资金。28日上午,张某某以雇佣司机为借口将李某某骗至西安市胡某乙骏怡洒店3018房间。当日9时许,张某某、宁某某、贾文博、沈某某、吕某某、王某甲、胡某甲、王某乙等人先行到骏怡宾馆门前,宁某某安排贾文博、王某乙、吕某某、王某甲、胡某甲等人持警棍进入3018房间内将李某某、杨某某、郑某某三人控制。贾文博伙同张某某、宁某某等人用车将李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带至西安市郊区一废弃的民房内看管。在民房中张某某向李某某索要债务未果。王某乙、吕某某、王某甲等人用警棍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贾文博、胡某甲看守杨某某、郑某某。此后,宁某某又叫来贺某某、司某某(均已判决)到拘禁李某某的房间,向李某某要钱,并持洋镐把殴打李某某。期间,张某某等人索要了李某某手机密码,并从李某某手机中转走现金12000元。当日下午5时许,李某某称回家取钱给张某某。贾文博伙同张某某等十人又将李某某、杨某某、郑某某三人从该民房用车带离。晚上10时左右,宁某某等人将郑某某在西安一地铁站释放,半路张某某要求李某某打了一张5万元欠条。次日凌晨1时许,贾文博伙同张某某等十人带李某某到临潼区零口街办北牛村戏上三组家中取钱时,李某某借机逃离。凌晨1时许,回到西安后,在西安十里铺将杨某某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同案犯供述和辩解;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说明;

辨认笔录;

法医鉴定意见;

刑事判决书;

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文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文博无视法制,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文博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安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贾文博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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