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143号
被告人贾文杰,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2********,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文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贾文杰先后虚构本人置换房产、购房办理贷款需要疏通关系、母亲手术、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袁某某借款,共计骗得人民币23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案发前归还了76万余元。
2014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贾文杰谎称父亲生病需手术治疗、办理花旗银行员工内部贷款等理由向被害人马某某借款,共计骗得64.45万元,案发前归还了8.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相关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证实,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贾文杰先后以提高个人征信、母亲心脏病需要急救和手术、置换房产办理贷款需要疏通关系、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等各种理由多次向袁某某借款,期间还怂恿袁某某向平台贷款给其使用,并以信用卡存在免息期为由使用袁某某信用卡,共计借款170余万元,后在袁某某催讨钱款过程中,被告人贾文杰曾多次将其微信、支付宝拉黑或拒接电话。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及转账和还款统计表、相关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证实,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贾文杰以父亲生病住院、孩子生病、保住工作需要费用、办理花旗银行内部贷款等理由向马某某借款共计64.45万元,已偿还8.1万元。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及其相关通话录音证实,被告人贾文杰自称已置换房产,可办理房屋贷款来归还欠款的情况。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贾文杰向被害人马某某借款的情况。
5.证人冯某某(被告人贾文杰母亲)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相关出院小结证实,案发期间其未因心脏病住院或手术治疗的事实。
6.证人贾某乙(被告人贾文杰父亲)的证言证实,案发期间其虽查出患有冠心病,但并未住院治疗,并证实被告人贾文杰未曾向其索要房产证或要求其签署房屋抵押贷款委托书的事实。
7.证人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贾文杰在花旗银行工作期间因向同事借钱不还而被公司辞退,及花旗银行没有员工内部贷款的事实。
8.证人张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期间被告人贾文杰曾以置换房产、母亲生病需要手术为由向两人借款的情况。
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实,自2014年3月起,被告人贾文杰名下仅有一套房产,系与其父母共有的情况。
10.相关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经向银行信贷部咨询,申请房产抵押贷款需产权人均到场或提供共有产权人的委托公证手续。
11.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接受证据清单、相关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信用卡账单、借条、关于贾文杰父亲代为还款1万元的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害人袁某某合计借给被告人贾文杰2,305,290.89元,收到还款764,712.24元,未收回金额1,540,578.65元;被害人马某某合计借给被告人贾文杰644,500元,收到还款81,000元,未收回金额563,500元。
12.调取证据清单、相关征信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贾文杰有多次贷款记录且大量贷款存在逾期的事实。
1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贾文杰的到案情况。
14.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贾文杰的身份信息。
15.被告人贾文杰的供述证实,其对主要犯罪事实交代不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文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交代不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锦萍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贾文杰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补充材料2份(附案卷内)。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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