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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文豪盗窃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贾文豪,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号**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楼。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文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1时许,被告人贾文豪窜至赤水市**路**号**栋**室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鞋柜里的六双鞋盗走。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贾文豪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6月15日,赤水市公安局从被告人贾文豪处扣押被盗鞋五双。同年6月25日,被盗的五双鞋已由赤水市公安局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2020年6月17日,经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六双鞋价值人民币2,6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鞋子;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文豪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文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文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文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大利


2020年911


附件:1.被告人贾文豪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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