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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新科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贾新科,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新科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新科系吸毒人员,先后四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31日,吸毒人员张某某(已被行政处理)找贾新科购买毒品,并向其微信转账1****,两人共同至邓家村取得两小包毒品后开房吸食一部分,并由张某某带走剩余毒品。

2.2019年12月14日12时、13时许,吸毒人员小牛、李某某通过微信分别给贾新科转账600元****。13时40分许,贾新科向微信名为“小段人人车”的女子转账1200元购买两小包毒品,并同李某某至北辰大道取得毒品后,将其中一包交给李某某,并将另外一包从中剥离一部分同雍某某(已被行政处理)在其家中吸食后,将剩余毒品交给小牛。

3.2019年12月14日15时许,贾新科联系张某某告知其最近毒品不好买,问其是否需要购买,张某某表示购买并通过微信转账****,贾新科通过微信向“小段人人车”转账900元购买两小包毒品后,在恒大绿洲斜对面的巷子内取得毒品后,约吴某某(已被行政处理)在雍**家中吸食毒品,后张某某到本市灞桥区恒大绿洲41号楼1703室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从贾新科处提取的两小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分别净重0.0223克,0.393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提取、扣押、称量、辨认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新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新科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贾新科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跃龙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贾新科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提取笔录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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