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贾春丽,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河南省许昌市,户籍所在地许昌市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3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春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1日至4月2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贾春丽受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某某(已判决)聘请,担任该公司会计兼出纳。米某某安排业务人员以河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扩大农业生产规模为名,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宣传资料集资,贾春丽负责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收取集资款并支付利息。期间,贾春丽参与向顾慧忠、徐坤元等三十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82.3600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28.4359万元,未兑付金额共计人民币253.9241万元。
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贾春丽受米某某聘请,在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52号的河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担任会计兼出纳。米某某安排业务人员以投资生态农业项目为名,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宣传资料集资,贾春丽负责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收取集资款并按照米某某要求分配交付集资款项。期间,贾春丽参与向夏某某、刘某某、洪某某等102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1.5800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25.3830万元,未兑付金额共计人民币176.1970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贾春丽处扣押涉案钱款人民币11.0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打款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米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众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贾春丽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春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蕾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贾春丽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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