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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春跃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贾春跃,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室,现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贾春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7日被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吸毒于2012年10月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曾因吸毒于2013年3月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社区戒毒年;因吸毒于2014年3月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同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贾春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春跃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贾春跃在自己租住的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内多次容留金某某、邓某某吸食毒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贾春跃在**小区**号楼**室内,容留邓某某、金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20年2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贾春跃在**小区**号楼**室内,容留金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20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贾春跃在**小区**号楼**室内,容留金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春跃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春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春跃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春跃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春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菊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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