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贾林,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6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街**号**单元**室,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室,徐州**电厂工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8年10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拾柳,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徐州**电厂工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8年10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新,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路**园**室,徐州**电厂工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8年10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林、拾柳、赵新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贾林、拾柳、赵新分别利用其自身在徐州**电厂不同岗位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往该电厂销售煤炭过程中,以低热值煤炭冒充高热值煤炭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其中,被告人贾林收受322万余元,被告人拾柳收受229万余元,被告人赵新收受92万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贾林在徐州**电厂采制样班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往徐州**电厂销售煤炭获取非法利益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罗某甲、张某甲通过薛某某(另案处理)所送的好处费16万余元。
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贾林在徐州**电厂采制样班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罗某甲、张某甲往该电厂销售煤炭获取非法利益过程中提供帮助,与薛某某共同收受罗某甲每吨煤炭2元钱的提成共33万余元,共同收受张某甲每吨煤炭2元钱的提成共272万元。
2、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拾柳在徐州**电厂燃煤调度岗位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罗某甲往该电厂销售获取非法利益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罗某甲、罗某乙(另案处理)所送的好处费、过节费56万余元,所得好处费分给邹某某(另案处理)30万余元;2016年3月份,被告人拾柳让罗某甲、罗某乙付款5万元为其办理家用轿车牌照一副。
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拾柳通过被告人赵新向罗某甲索得好处费50万元。
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拾柳在徐州**电厂燃煤调度岗位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张某甲、张某乙往该电厂销售煤炭获取非法利益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张某乙所送的好处费等118万余元。
3、2013年3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赵新在徐州**电厂程控岗位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张某甲、张某乙、罗某甲往该电厂销售煤炭获取非法利益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张某乙通过孙某某(另案处理)所送好处费8万余元,收受张某乙、罗某乙所送好处费4万余元。
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赵新身为徐州**电厂燃煤调度岗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罗某甲往徐州**电厂销售煤炭获取非法利益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罗某甲好处费30万余元。
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新在被告人拾柳的要求下向罗某甲索得好处费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州**电厂《煤炭(陆运)结算审批单》、《罗某甲销售煤炭汇总》表、《张某甲往**电厂销售煤炭一览表》、银行帐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罗某甲、罗某乙、梁某某、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贾林、拾柳、赵新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林、拾柳、赵新身为工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林受贿数额巨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部分受贿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拾柳受贿数额巨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部分受贿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赵新受贿数额较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部分受贿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亚平
2019年6月13日
附:
1.三被告人均被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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