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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危险驾驶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系高密市**镇**村**号,现住高密市**街道**小区19-1-401。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号牌鲁******小型轿车沿利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惠民银行门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杨平平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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