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贾*,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21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昌吉回族自治州**市,现住址:新疆麦盖提县**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麦盖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贾*在麦盖提县八社区****饭店跟朋友惠**一起饮酒,被告人贾*酒后驾驶新B****号牌本田雅阁小型普通轿车,从麦盖提县八社区饭店门口返回**家属院时)自己家中(,凌晨03时20分许,行驶到麦盖提县民生路(幸福小区门口前)路段时,被交通管理大队交警查获,并把贾*带到麦盖提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贾*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贾*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3张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海东
检察官:金春晓
(院印)
2020年10月09日
附件:
1.被告人目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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