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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故意伤害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贾**,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贾**和妻子孙**在新野县施庵镇万客隆超市内购物时碰见孙**的大哥孙**,因孙**看到孙**的额头有伤,便问其原因,在得知系贾**所打后,孙**便让孙**和自己一起回娘家,被告人贾**不同意,便用超市内的西餐刀将孙**的头部和颈部扎伤。经鉴定:孙**头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颈部的损伤为轻微伤。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贾**与被害人孙**达成民事调解协议。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贾**主动到新野县公安局施庵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作如实供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贾**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霞

 张  岩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贾**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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