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5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民生村京开辅路东侧,谎称是派出所工作人员,以被害人张某某违法运输危险品为由,以带至派出所进行处理相要挟,迫使被害人张某某向贾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无视国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贾某某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海
2020年4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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