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51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330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镇**路**号。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330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凤县**镇**路**号,系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厂**。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害人成某某之子成某甲因吸食毒品在宝鸡市金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与被告人贾某某相识。贾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完成强制隔离戒毒即将出所之前,成某甲将父亲成某某的电话告知贾某某,托付贾某某给父亲成某某打电话让其父亲前往宝鸡探视。
贾某某出所后前往宝鸡市眉县新丰化工厂找被告人刘某某玩耍。2014年2月份,贾某某、刘某某因无钱遂预谋对成某甲的父亲成某某实施诈骗。2014年2月20日贾某某给成某某打电话,谎称自己可以在戒毒所给成某甲办理保外就医,骗取成某某信任,要求成某某出钱疏通关系。成某某信以为真于2月20日和2月21日分两次向贾某某指定的刘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汇款,第一次汇款2000元,第二次汇款5000元,贾某某、刘某某取款后将之用于吸毒挥霍一空。此后,贾某某又盗用刘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2014年3月初,贾某某又独自给成某某打电话索要“疏通关系费”,并将新办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告知成某某,2014年3月5日,成某某再次向贾某某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汇款2000元,贾某某取款后挥霍一空。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书证;6、被告人户籍证明;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现将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4年10月29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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