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犯抢劫罪,1996年12月26日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6年3月1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27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2018年9月2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8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镇**村,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3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2018年9月2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贾某某租赁冀B6****号牌白色现代瑞纳轿车后,指使刘某乙(另案处理)在李某某(在逃)的指引下,开车带着刘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屯村燕南第九轧钢厂门口,对被害人韩某某进行殴打,刘某乙、刘某甲以及李某某持PVC管、金属管将韩某某殴打致伤,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刘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2月26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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