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贾某某(绰号大宝),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住贵阳市白云区**路**中心正对面**俱乐部。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室俱乐部。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小宝),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宿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谌某某(绰号小友友),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住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7年6月26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09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住修文县**镇**栋**。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12月2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3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9********,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住修文县**镇**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1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201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熊),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住贵阳市白云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0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靳某某(绰号老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住修文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绰号小伟),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未遂),于2010年6月24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1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住贵阳市白云区**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等5人涉嫌敲诈勒索案,以被告人罗某甲、曾某甲等7人涉嫌敲诈勒索案,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31日对两案并案审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等5人涉嫌敲诈勒索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30日、自2020年7月13日至8月13日);因为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自2020年6月29日至7月13日)。因被告人罗某甲、曾某甲等7人涉嫌敲诈勒索案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31日)。
在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贾某某、卢某某、刘某某、谌某某、曾某甲、李某某、靳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告人卢某某共谋后,先后拉拢犯罪前科和社会闲散人员刘某某、谌某某、罗某甲、曾某甲、李某某、靳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贾某某、卢某某的组织、指挥和带领下,视交通公共安全于不顾,长期有计划、有目的地流窜到息烽、修文、白云、清镇、安顺等城市交通要道、高速公路,驾车恶意冲撞事先物色到存在酒驾、无证驾驶、脱审、脱保的违法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贾某某、卢某某遂组织人员采取语言威胁及其他系列“软暴力”手段要挟、恫吓被害人,强行索取被害人高某某车费,逐步形成以贾某某、卢某某为首要分子,刘某某、谌某某、罗某甲、曾某甲、李某某、靳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为固定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数次作案,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卢某某组织被告人刘某某、谌某某、王某某、罗某丙(在逃)等人在贵阳市白云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罗某丁酒后驾车离开,由被告人谌某某、王某某驾驶刘某某的贵AW****黑色宝马尾随罗某乙驾驶的贵A2****黑色广汽吉奥越野车,在白云区**路**路上,故意追尾罗某丁驾驶的越野车,制造交通事故后,贾某某、卢某某等人以罗某丁酒驾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17800元进行分赃。
2.2017年5月10日,贾某某、卢某某组织刘某某、李某某、曾某甲、靳某某等人在贵阳市白云区**路寻找作案目标,卢某某物色到被害人潘某某有酒驾行为后,由贾某某驾驶一辆奔驰E260轿车尾随潘某某驾驶的贵A1****灰色奥迪车至白云区**路,在**路**街交汇处约10米位置,贾某某故意加速冲撞潘某某驾驶的奥迪车,制造交通事故后,贾某某、卢某某等人以潘某某酒驾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20000元进行分赃。
3.2017年10月30日,贾某某、卢某某根据谌某某提供的被害人付某某面包车脱审信息,组织刘某某、谌某某等人对其“碰瓷”。在修文收费站出口路上,由刘某某驾驶自己的贵AW****宝马车故意冲撞付某某驾驶的贵A8****五菱之光面包车,制造交通事故后,贾某某、卢某某等人以付某某车辆脱审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6800元进行分赃。
4.2017年5月24日,贾某某、卢某某安排刘某某、曾某甲、李某某等人在贵阳市白云区寻找作案目标,在白云区**市场物色到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贵FH****号解放牌轻卡没有保险后,贾某某等人驾驶一辆租赁的宝马车在白云曹关收费站处故意冲撞宋某某驾驶的解放牌轻卡,制造交通事故后,贾某某、卢某某等人以宋某某所驾车辆未购买商业保险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15000元进行分赃。
5.2017年5月28日,贾某某组织刘某某、李某某、曾某甲等人在贵阳市白云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汤某某疑有酒驾行为后,由贾某某驾驶一辆奔驰车尾随汤某某驾驶的豫J3****白色广汽传祺越野车从曹关收费站上高速,追至贵黔高速路贵阳往黔西方向11公里处,由贾某某故意驾车冲撞汤某某驾驶的越野车,制造交通事故后,贾某某通知组织成员到场聚众造势,气势汹汹,对汤某某进行辱骂、威胁,此后贾某某等人以汤某某酒驾、驾车不规范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9600元进行分赃。
6.2017年7月5日晚上,经共谋,贾某某、卢某某、刘某某驾驶一辆奔驰轿车,谌某某、周某某等人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车在安顺市平坝县天龙镇102省道上一个垃圾转运站处,通过两车前后夹击的方式,故意冲撞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灰色东风雪铁龙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后双方发生争执,贾某某、刘某某、谌某某等人将林某某的随车人员郑某某殴打倒地,此后向林某某敲诈勒索得款9000元进行分赃。
7.2018年4月13日8时许,谌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杨某甲驾驶的贵A2****小货车系脱审车辆的情况下邀约刘某某、陈某某预谋踩点后,在息烽县**镇**路**路桥上岔路口,由刘某某驾驶谌某某租赁的豫A7****黑色奥迪车故意剐蹭杨某甲驾驶的贵A2****脱审小货车,制造交通事故后,刘某某以杨某甲车辆脱审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2200元进行分赃。
8.2016年12月29晚上,贾某某得到被害人赵某甲驾车到清镇一家KTV唱歌喝酒的信息后,组织卢某某、罗某甲通过蹲守尾随的方式,在清镇客车站路段时故意加速冲撞赵某甲驾驶的贵GK****银白色长城C30轿车,并追至清镇市**联塑厂门口将赵某甲的轿车逼停后,贾某某、卢某某以赵某甲酒驾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13000元进行分赃。
9.2017年5月7日,贾某某、卢某某组织李某某、靳某某、曾某甲等人在白云区白云公园后面的夜市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许某某有酒后驾车行为后,贾某某等人驾驶一辆黑色奔驰轿车尾随行驶,在白云区**道**街**号**路上,故意冲撞许某某驾驶的贵AP****长安奔奔车,制造交通事故后,贾某某、卢某某以许某某酒驾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12800元进行分赃。
10.2017年6月17日晚上,贾某某、卢某某、刘某某等人在白云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刘某乙存在酒驾违法行为后,贾某某即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车跟踪尾随,在白云区恒大城附近时,贾某某故意驾车冲撞刘某乙的驾驶的银灰色两厢奔驰车,制造交通事故后,贾某某等人以酒驾会被拘留、处罚、吊销驾照等威胁刘某乙,向其敲诈勒索得款10000元进行分赃。
11.2017年7月11日,贾某某、卢某某组织成员刘某某、谌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安顺市西秀区物色到被害人马某某酒后驾车离开,贾某某等人驾驶一辆宝马车尾随行驶,在**街**道贵医安顺医院门口,故意冲撞马某某驾驶的贵GL****现代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后,贾某某等人以刘某乙酒驾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23800元进行分赃。
12.2017年7月17日,贾某某、卢某某组织成员刘某某、罗某丙(在逃)等人在白云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同和钱某某两人酒后请代驾驾车离开,贾某某等人即驾车尾随王某某同的贵AE****奥迪Q5,在贵阳市**代驾下车离开并换钱某某驾车后,贾某某遂驾驶刘某某的贵AW****宝马车故意加速冲撞钱某某驾驶的奥迪Q5尾部,制造交通事故后,贾某某等人以钱某某酒驾为由向王某某同敲诈勒索得款4000元。
13.2017年8月21日凌晨,贾某某、卢某某、刘某某、谌某某等人物色到被害人吴某某有酒后驾车的行为后,卢某某等人驾驶一辆宝马车尾随行驶,在观山湖区恒大金阳新世界销售部路口,故意冲撞吴某某驾驶的贵A9****奇瑞QQ车,险些将吴某某的车辆撞翻,制造交通事故后,贾某某等人以吴某某酒驾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17000元进行分赃。
14.2018年8月27日,贾某某得知被害人简某某驾驶无证货车的信息后,组织卢某某、刘某某、苏某某驾驶一辆5系宝马车在白云区**道**路交叉路口处故意冲撞被害人简某某驾驶的贵A5****南骏牌货车,制造交通事故后,贾某某、卢某某等人以简某某驾驶无证货车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30000元进行分赃。
15.2018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靳某某驾驶贾某某的白色捷豹车行驶在白云区**道时,发现被害人胡某甲驾驶的贵A3****长安小货车前挡风玻璃上未粘贴保险标志,根据作案经验判断该车应为脱审“黑车”,于是靳某某驾车尾随至白云区**道**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故意加速冲撞该小货车制造交通事故并告知给贾某某,贾某某遂组织卢某某、苏某某等人到事故现场进行“谈判”,以胡某甲驾驶“黑车”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18000元进行分赃。
16.2019年3月6日晚上,被告人罗某甲在清镇市“时光贵州”发现被害人秦某某能会有酒后驾车的情况并告知贾某某,贾某某遂带领卢某某、苏某某驾驶一台白色捷豹车到附近守候,待秦某某酒后驾车离开时,贾某某安排苏某某驾车尾随跟踪,在清镇市云岭中路佳和苑小区门口大道,苏某某故意加速冲撞秦某某的贵C2****凯迪拉克车,制造交通事故后,贾某某、卢某某等人以秦飞酒驾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5000元进行分赃。
17.2019年7月2日,贾某某、卢某某组织罗某甲、苏某某等人驾驶贵A0****沃尔沃轿车在修文县扎佐镇大龙村六组黔城购物超市门口的080县道上,故意冲撞被害人毛某某酒后驾驶的黑色川LA****丰田汉兰达越野车,逼迫毛某某在观山湖区**店进行定损并将29458元钱交到4S店,后贾某某等人强行要求4S店退得该29458元进行分赃。
18.2017年1月9日,在获得被害人杨某乙有无证驾驶的行为后,贾某某、卢某某、罗某甲驾驶一辆奥迪车从凯诚驾校尾随杨某乙无证驾驶的灰色吉利车,当行至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老市公安局门口路上时,贾某某驾车故意冲撞杨某乙驾驶的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交通拥堵,后贾某某、卢某某等人以杨某乙无证驾驶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10000元进行分赃。
19.2017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贵阳观山湖沃尔玛一家KTV物色到被害人邵某某酒后驾车离开后,将情况报告给卢某某,卢某某组织罗某丙(在逃)等人驾驶一辆宝马车尾随邵某某驾驶的贵AF****奥迪车至观山湖区碧海花园农贸市场门口时,故意冲撞邵某某的奥迪车,制造交通事故后,卢某某等人以邵某某酒驾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20000元进行分赃。
20.2017年10月20日凌晨,贾某某、卢某某、刘某某等人发现被害人蒙某某酒后驾车的行为后,贾某某等人驾车尾随行驶,在贵阳市白云区粑粑坳天然气加气站附近,故意冲撞蒙某某驾驶的贵AR****雷克萨斯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后,贾某某、卢某某等人以蒙某某酒后驾车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20000元进行分赃。
21.2018年11月23日,贾某某、卢某某、靳某某等人驾车行驶至修文县阳明大道上,靳某某发现被害人胡某乙驾驶的贵A2****驭菱牌六轮小货车车况不良,且挡风玻璃上未粘贴保险标识,疑似脱审脱保黑车,在贾某某的安排下,由靳某某驾驶捷豹车尾随行驶,在修文县**处,故意冲撞胡某乙驾驶的货车,制造交通事故后,贾某某、卢某某等人以胡某乙驾驶脱审车辆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10000元进行分赃。
22.2019年1月22日,贾某某、卢某某、苏某某等人在清镇市时光贵州一KTV处物色到被害人黄某某酒后驾车离开,贾某某即安排苏某某驾驶贵A1****黑色沃尔沃尾随行驶,在清镇至贵阳方向广大城门口,苏某某故意冲撞黄某某驾驶的白色奥迪Q5,制造交通事故后,贾某某、卢某某等人以黄某某酒驾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11000元进行分赃。
23.2019年2月24日,贾某某、卢某某、罗某甲等人在修文县物色目标作案,发现被害人赵某乙有酒后驾车行为后,贾某某即驾驶一辆宝马740轿车尾随行驶,在修文县**路交叉口处,故意冲撞赵某乙驾驶的贵AA****银白色宝骏730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后,贾某某、卢某某等人以赵某乙酒驾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15000元进行分赃。
24.2019年5月5日,贾某某、卢某某、罗某甲等人在清镇市物色到被害人肖某某酒后驾车搭乘朋友离开后,贾某某等人驾驶一辆捷豹车尾随至清镇市红枫湖大街,伺机故意冲撞肖某某所驾驶的贵GM****吉普越野车,制造交通事故后,贾某某、卢某某等人以肖某某等人酒驾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得款15000元进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清单、扣押笔录以及提取笔录等;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刘某甲、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乙、潘某某、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卢某某、刘某某、谌某某、罗某甲、曾某甲、李某某、靳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贾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辨认及指认;被害人潘某某、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辨认及指认;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光盘44张、调取微信转账证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卢某某、刘某某、谌某某、曾某甲、李某某、靳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卢某某、刘某某、谌某某、罗某甲、曾某甲、李某某、靳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已形成以贾某某、卢某某为纠集者,以刘某某、谌某某、罗某甲、曾某甲、李某某、靳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为固定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贾某某、卢某某、刘某某、谌某某、罗某甲、曾某甲、李某某、靳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作案20余起。其中,被告人贾某某涉及敲诈勒索22起,金额为322258元;被告人卢某某涉及敲诈勒索22起,金额为332658元;被告人刘某某涉及敲诈勒索13起,金额为185200元;被告人谌某某涉及敲诈勒索6起,金额为76600元;被告人罗某甲涉及敲诈勒索6起,金额为87458元;被告人曾某甲涉及敲诈勒索4起,金额为57400元;被告人李某某涉及敲诈勒索5起,金额为77400元;被告人靳某某涉及敲诈勒索4起,金额为60800元;被告人苏某某涉及敲诈勒索5起,金额为93458元;周某某涉及敲诈勒索2起,金额为32800元;被告人王某某涉及敲诈勒索1起,金额为17800元。被告人贾某某、卢某某、刘某某、谌某某、罗某甲、曾某甲、李某某、靳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贾某某、卢某某、刘某某、谌某某、罗某甲、曾某甲、李某某、靳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卢某某、刘某某、谌某某、曾某甲、李某某、靳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10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谌某某、罗某甲、曾某甲、李某某、靳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德桥
检察官助理:张警警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谌某某、王某某、罗某甲、靳某某现被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现被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四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量刑建议书》十一份。
5.涉案手机六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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