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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叶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061979********,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大道**号,住所地钟祥市****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7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住所地钟祥市**镇**园**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10日被深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061978********,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住所地钟祥市**镇**郡**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贾某甲、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因被告人王某甲无力偿还贾某乙(已起诉)和被告人贾某甲、叶某某的借款,王某甲提议由贾某乙、贾某甲、叶某某共同出资,王某甲负责邀约赌客开设赌场,以赌场盈利归还借款,贾某乙、贾某甲、叶某某先后同意。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1月13日,贾某乙、王某甲、贾某甲、叶某某在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1号东方国际大酒店华·咖啡包间内非法设置赌场,由王某甲负责邀约赌客、贾某乙负责记账、贾某甲负责收账,并共同为赌场提供服务。赌场采用扑克牌记数的方式打“瓦匠”麻将,设定参赌人员中的任意一人手中5万元或者10万元输完为一局,每一局赌场提取8000元或者16000元的“水钱”,每局结束后进行结算。赌场开设期间,贾某乙、贾某甲、叶某某三人分别出资183万元、110万元、120万元用于赌场经营,先后邀约杨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胡某某、杜某某等人参赌,根据记账统计,参赌资金达603.2万元,通过抽“水钱”的方式非法获利190.2万元。

2019年5月30日14时许,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6月11日16时许,贾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6月3日9时许,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赌账原始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清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胡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辨认、搜查笔录;4.被告人王某甲、贾某甲、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贾某乙的供述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贾某甲、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贾某甲、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贾某甲、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贾某甲、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贾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它犯罪嫌疑人2名,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敏

                                                                                                                                          检察官助理:刘江艳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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