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沅江市人,住长沙市雨花区**街**号**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0月、2013年1月两次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91********,汉族,大专文化,长沙市长沙县**区**科技公司职工,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住长沙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住资阳区**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周某某、袁某某、彭某某、殷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4日退回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贾某甲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相关人员已被立案)工作人员邀约,成为该公司开发的棋牌游戏软件“闲逸麻将”区域代理人。贾某甲经该公司工作人员指导,在手机上使用闲逸APP创建棋牌群“乡村娱乐2”后,以发展“合伙人”、“队长”、“组长”的方式层层发展下线并吸纳赌客进群打牌赌博。贾某甲先后发展被告人周某某、袁某某、殷某某等多人为“合伙人”,周某某发展被告人彭某某为“队长”,袁某某发展被告人赵某某为“队长”,截至案发,“乡村娱乐2”群共发展赌客6674名,组织以沅江麻将、沅江鬼胡子、沅江千分、跑得快、斗牛等方式的牌局3277454局。对全部牌局,各下线和赌客均按照人民币1元1积分的标准在其上线处上分和退分,上分、退分主要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结算。“闲逸麻将”软件系统对牌局以积分形式自动抽水,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将积分分配给贾某甲和其发展的“合伙人”、“队长”、“组长”等,贾某甲通过抽水非法获利人民币54万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以“合伙人”身份,发展了彭某某等20名“队长”,组建了一支655人的赌客战队,其通过抽水非法获利101250元。
被告人袁某某以“合伙人”身份,发展赵某某等17人为“队长”,组建了一支443人的赌客战队,其通过抽水非法获利约3万元。此外,袁某某帮助被告人贾某甲收款、付款,并对赊账人员予以记录。
被告人彭某某以“队长”身份,发展多名赌客进群赌博,其通过抽水非法获利54800元。
被告人殷某某以“合伙人”身份,发展3人为“队长”,组建了一支54人的赌客战队,其通过抽水非法获利20250元。
被告人赵某某以队长身份,发展10余名赌客进群赌博,其通过抽水非法获利12000余元。
被告人贾某甲、周某某、袁某某、殷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贾正明93万元,被告人彭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5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贾某乙、徐某某、陈某某十四人的证言;
4.被告人贾某甲、周某某等五人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闲逸麻将”APP后台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周某某、袁某某、彭某某、殷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某甲起了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袁某某、彭某某、殷某某、赵某某起了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贾某甲等六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声亮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周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殷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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